|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026-001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 标 题: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一、分级方法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过 800 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 30 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二、分类方法
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警管理系统反馈的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 A、B、C、D 四级),科学调配监管执法力量,实行动态差异化现场监管执法。
三、动态差异化现场监管措施
1.长期处于 A 级(低风险)的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原则每年检查或抽查不少于 1 次。
2.长期处于 B 级(一般风险)的企业,常态化监管,原则每半年检查或抽查不少于 1 次。
3.长期处于 C 级(较大风险)的企业,重点监管,原则每季度至少检查或抽查 1 次。
4.长期处于 D 级(重大风险)的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原则每 2 个月至少检查或抽查 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