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07-2017-000175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 标 题: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的现场措施有哪些? |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