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0260713-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水利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
| 标 题: | 在供水工程建设方面,《供水条例》有哪些新的定义或规定? | ||
《供水条例》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村规模化供水”的定义,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在工程建设方面,《供水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并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供水条例》全面强化了供水工程建设的质量管控。在原有“设计、施工”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将“勘察、监理”也纳入资质管理范围,要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首次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作出专门规定,要求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依法检查,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工程档案。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这些规定从资质准入、过程管控到竣工验收形成了完整闭环,为供水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