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026-000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民政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日期: | 2026-07-22 |
| 标 题: | 哪些情形是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呢? | ||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