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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沂水县建安水泥制造房的处罚决定公告送达公示

当事人:沂水县建安水泥制造房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000.00元,上缴国库。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于2025年11月12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提出听证,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下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5年11月26日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席听证,本局依法终止听证。

因多次拨打当事人电话无法联系,多次去往当事人登记场所无法联系,且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罚〔2025〕701号)(见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17号

联系电话:0539-2275375、2275067


附件1: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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