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slpzwsy/2025-00000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四十里堡镇卫生院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 标 题: |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 ||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