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sisyzx/2022-0000017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四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
| 标 题: | 沂水县第四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家庭困难学生申请指南 | ||
沂水县第四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家庭困难学生申请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现行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沂水县第四实验中学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3)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由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其中:
(一)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初步评议工作。
(二)年级认定工作组由年级组长任组长,其余年级组长、各班班组长、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三)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由学校专职或兼职学生资助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资助管理员任副组长,年级组长担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认定工作。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第六条对困难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且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的。
2.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 孤儿;
5. 重点困境学生;
6. 烈士子女;
7.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
9.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家长生活奢侈浪费,穿高档时装或用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家长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4.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九条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