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
二、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责任部门 |
1 |
科技成果查新 |
沂水县科技局 |
2 |
科技成果登记 |
3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申请) |
4 |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 |
沂水县税务局 |
三、服务对象
沂水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
四、办理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向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综合受理3号、4号)提出申请。
2.线上申请。线上在临沂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专区(网址:https://kjj.linyi.gov.cn/kjcgzh_yjs_.htm)申请。
五、窗口工作时间
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事项办理时间:
科技成果查新:常态化;
科技成果登记:分批次进行,以具体通知为准;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申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申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实施依据
《科技成果查新技术规范》(GB/T 32003-2015)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临科字〔2023〕47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4〕6号)
七、办理条件
(一)科技成果登记
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3.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
参加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三)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投保人投保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有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上述知识产权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4.投保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中地理标志产品投保人应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
八、材料清单
涉及事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类型 |
材料介质 |
来源渠道 |
份数 |
|
科技成果查新 |
1 |
科技查新委托单 |
原件/复印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2 |
技术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科技成果登记 |
1 |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包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2 |
科技成果登记公示函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3 |
项目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 |
1 |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材料(年度信息表、年度工作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
1 |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申报书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
2 |
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
3 |
投保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等 |
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
4 |
投保的注册商标存在续展、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续展、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投保专利的,需提供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投保地理标志产品的,需提供投保人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5 |
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
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九、办理时限
联办部门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 内将申请事项进行业务流转,根据各自审核标准、受理条件完成审核。
“科技成果查新”事项:10个工作日(从正式受理日起计算办理时限,材料补正、报告修正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科技成果登记”事项:30个工作日(从正式受理日起计算办理时限,材料补正、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事项:60个工作日(从申报截止日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材料补正、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事项:60个工作日(从申报截止日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材料补正、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事项:申请人提交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税收政策推送申请人。
十、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科技成果查新:县科技局合作科,0539-2251565
科技成果登记:县科技局合作科,0539-2251565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县科技局合作科,0539-2251565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0539-2230076
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0539-7412366
2.现场咨询。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综合受理3号、4号)。
十一、监督电话
0539-2256907
十二、流程图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