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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6日政协第七届沂水县委员会
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一、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二、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后,报请主席决定。
三、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四、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五、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政府以及上级政协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二)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以县政协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和以县政协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五)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召开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的专题调查报告。
(七)讨论决定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事宜。
(八)讨论决定县政协机关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审议提交需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的工作机构设置、变动和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六、主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并整理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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