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顿

 
 

 

马站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 和省、市、县关于建设用地清查整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 以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 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整顿非法建设用地行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规范建设用地秩序,促进全镇建设用地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为镇区域内所有的建设用地。清理整顿的重点是:

    1、非法转让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利用国有划拔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联营联建、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利用划拔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搞商品房出售的、 无土地及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3、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

    4、改制企业未依法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的;

    5、国有土地继续闲置未利用的;

    6、违法占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

    7、违法占地搞住宅建设的;

    8、预制厂、沙场、砖厂等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9、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搞养殖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清理整顿的处理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和现实, 从轻从快处理原则。坚持以理顺关系为重点, 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对土地违法行为,能从轻的从轻处理;能不追究责任的,就不再追究责任。

    二是自查自究从宽, 立案查处从严的原则。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审报、 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的从轻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是查处与规范并举原则。 做到既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又要建章立制、搞好规范,使我镇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全镇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从5月份开始, 至9月底结束。 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申报、清查处理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5日)。传达学习清理整顿有关文件,部署清查整顿任务,发布清理整顿通告。各管理区、村要利用各种广播喇叭、黑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任务目标、 目的意义、清理范围、 处理意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清理整顿

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 自查申报阶段(5月6日--20日)。各单位、各村认真组织动员有违法占地和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的向镇政府清理整顿办公室进行申报, 凡主动申报者,从轻处罚,逾期不申报者,一旦查实从严处理。

    (三) 清查处理阶段(5月21日--8月31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土地所要配合县清查小组,通过划分区域, 逐个排查,不留死角,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 进行全面清理清查。调查人员必须脚踏实地,深入现场, 采取看现状、验资料、查手续等方法,分门别类,逐一登记, 摸清底子,对各类土地违法使用和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镇里将对各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9月下旬将检查验收结果总结上报。

    五、清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对不同时期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办法,依法进行处理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一)对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处理

    1、利用国有划拔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依法处理后,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手续和土地确权登记。

    2、 1997年4月15日以后,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要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1999年1月1日以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应交的有关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 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的,停止为其供应土地,已经提供用地的,停止继续施工。

    (二)对违法占地的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擅自占用土地或少批多占,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2002年5月20日前自查申报补办用地手续的, 从轻处理: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罚款3元;1998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罚款5元,逾期从重处理: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 每平方米罚款10元;1998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 每平方米罚款20元。罚款后,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凡擅自占用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依法拆除,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占用耕地构建临时性建筑的,未依法办理临时用手续的, 在依法处理后,按有关规定完善临时用地手续。

    (三)对非法交易土地的处理

    1、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2年5月20日前自查申报办理手续的从轻处理,补交税费及出让金。逾期处以非法所得10%以15%以下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没收非法所得。

    2、非法买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2年5月20日前自查申报补办用地手续的,从轻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没收非法所得。

    (四)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

    已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于2002年520日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 从轻处理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1、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因迁移、解散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2、废弃的国有道路、沟渠、市政用地、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对闲置的集体所有土地,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4、被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申请县土地局责令限期交还土地; 逾期不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宅基地买卖的处理

    买卖宅基地或因买卖房屋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于2002年5月20日前自查申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补交税费,责令补办手续;逾期,处以非法交易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责补办手续,按标定地40%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组织领导

    这次建设用地清查整顿工作跨度大、 时间紧、任务重。各级、 各部门一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查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此,镇里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 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专门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各单位也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清理清查工作。 对于清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 要协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阻挠和抗拒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不配合, 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清理整顿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