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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二、人口普查的地理区域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县级(县、区、县级市、旗)、乡级(乡、镇、街道)、普查区、调查小区6级。县级及其以上人口普查地理区域与同时期国家法定行政区划一致。乡级及其以下区域由有关人口普查办公室划分。
三、乡级区域的划分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1999年10月-2000年6月完成。
四、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2000年6月-2000年7月10日完成。划分时按照以下原则:
(一)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本乡级普查地理区域,以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区。在坚持地域原则的前提下,普查区的划分尽量不打乱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辖区域。
(二)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接的连续、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普查区不能重叠,同一乡级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级区域。
(三)对坐落在乡级区域内,独立于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工矿区、农场、林场、开发区等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归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普查。若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域,可单独划分为普查区。
(四)普查区按类型分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两类。对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作为村民委员会类型。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划分的,作为居民委员会类型。以政企合一单位或其部分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根据实际相近情况,归为上述两种类型之一。
(五)普查区的命名,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如:后埠东村村委会、燕家庄村委会;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居民委员会名称命名,以“居委会”结尾。以政企合一单位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实际单位的名称命名,末尾加“虚拟村委会”或“虚拟居委会”字样,以示区别。本乡级区域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重复。
(六)乡级区域内没有下设村(居)民委员会的,在考虑完整地域原则和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划分出普查区。
五、调查小区的划分工作,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普查区人口普查小组的协助下进行。2000年7月10日前完成。划分时依据以下原则:
(一)各普查区按完整地域原则,根据一个普查员所承担的普查登记工作量(考虑人口规模大小和路途远近等因素),划分为若干个调查小区,调查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掌握在300人左右(250-350人)。在划分普查和调查小区时,尽量将交叉地、飞地划分成1个普查区或1个调查小区。以便于普查后的资料交换应用。
(二)各普查区划分的调查小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接的连续、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调查小区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普查区内划分的调查小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普查区。
(三)调查小区内不能有不归属本调查小区负责调查的地方,也不能在本调查小区边界线以外有归属本调查小区负责调查的地方。
(四)调查小区是人口普查资料收集过程中的最小地理单元。住在本调查小区内的所有人口,不管户口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如何,只要是《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的对象,都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范围。
(五)调查小区的命名,将普查区内所有调查小区排定序号,以序号命名,以“调查小区”结尾。
六、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0年7月10日前,编制本乡级区域内“普查区名单”和“普查区及调查小区名单”,并将软盘和打印的名单上报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审核。在排列普查名单时,各普查区的排列,应与本地民政部门、统计部门、公安部门常用的习惯顺序相一致。如果这些部门之间历史上沿用的习惯顺序不一致或以前没有排列顺序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确定普查区的排列顺序。(一般按正常报表顺序)
为进行城乡划分,需要收集普查区的属性。普查区的属性用一位数字标注。属于乡级政府所在地的普查区,属性标注为1;属于乡级政府所在普查区城区建设延伸到普查区(延伸的判断按《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国统字[1999]114号)《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性标注为2;其他普查区,属性标注为3。
调查小区的排列按照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名单格式如下:
××乡(镇、街道)普查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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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区名称 |
属 性 |
地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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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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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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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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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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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普查区及调查小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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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属 性 |
调查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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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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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查小区
第二调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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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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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查小区
第二调查小区
····· |
七、人口普查乡级及其以下区域的划分只作人口普查资料的收集及汇总使用。
八、各级人口普查区域划定后,在人口普查工作的各阶段不得改变。
九、上报时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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