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

沂人普办字[2000]5号

 

县直及县以上驻沂水单位第五次人口
普查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县直各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沂水各单位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是全县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县的人口普查工作,现将县属及县以上单位在人口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解,按百分制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一、工作任务及考核内容
  ㈠、组织领导(
10分)
  1、建立组织机构(5分)。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统计、会计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普查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符合以上要求记5分,组长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成员每有1人达不到要求扣1分。
  2、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5分)。各单位根据人口多少和居住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数量由驻地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或普查区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符合要求的记5分。“两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1人扣2分,“两员”不符合条件的发现1 人扣2分,并限期调换。
  ㈡、宣传发动(
10分)
  1、宣传形式灵活多样(5分)。各单位要经常召开专门及有关会议,布置人口普查工作。利用标语、黑板报、过街联等形式进行宣传记5分。每缺一种宣传形式扣2分,多一种奖2分,没宣传的不得分。
  2、发放宣传品及致调查户的一封信(5分)。宣传品没张贴的扣2分,每有一户未收到一封信的扣1分。
  ㈢、普查准备工作(
45分)
  1、办公场所及设施(5分)。有专门办公室,桌、椅、橱及办公用品齐全,并挂牌办公的记5分,每缺一项扣2分。
  2、落实经费(15分)。按人均不低于1元钱的标准,解决普查经费记15分。经费不足,按缺额所占的比例扣分。
  3、按时参加会议(10分)。按时参加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记10分,每有一次不参加扣5分,迟到一次扣2分。
  4、绘制普查区域图和普查摸底(15分)。完成居住地区域图绘制和普查摸底工作记15分。不按时完成区域图绘制扣8分,不按时完成普查摸底扣7分。
  ㈣、登记、复查、手工汇总和编码工作(
35分)。按时完成入户登记工作记15分。按时完成复查任务,据实改正登记差错记5分。准确上报手工汇总记5分。按时完成编码记10分。在质量要求范围内,每有1%的差错率扣5分;达不到质量要求,返工重做的,该项不得分。
  对各主管部门的考核,包括其下属单位。对各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考核扣分时,同时要扣除主管部门相同项目同样的分数;每项扣分,扣完该项总分为止。
  二、奖惩办法
  ㈠、奖励:根据以上考核办法,按得分多少,荣誉奖励前十五名,经济奖励前十名。其中:一等奖
1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800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600元。并以质量考核名次为依据,推荐国家、省、市级先进单位,分配先进工作者名额。
  ㈡、惩罚:(1)对考核得分不满60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县直单位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县两个文明年终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列入后10名的,实进一票否决。(2)凡在县及县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质量抽查中不达标的单位,将令其全部返工重做,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县直有主管部门的,对其主管部门一并处罚。(3)对拒不参加会议、限期内不报送人普资料的,按拒报统计资料论处。对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组织实施
  对县直及县以上驻沂水单位的考核,由单位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考核。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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