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08〕8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通知规定,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应以上年度清查企业调查单位形成的名录库,作为报告期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下一年度更换名录库时,一次纳入下年度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以及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的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通知规定,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各级统计局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抽查,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后,需申报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并按规定的时间窗口申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月度统计范围。
新规定的实施,对严格控制统计范围变动对工业定期报表统计数据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工业统计范围,保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在报告期内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