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5-000003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
标 题: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2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行为的检查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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