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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统计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依据新修改统计法)

索  引  号: yishuixtjj/2024-000005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10-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统计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依据新修改统计法)

沂水县统计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沂水县统计局

2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4.迟报统计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统计法律和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沂水县统计局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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