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4-000007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发改字〔2024〕第8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
办理类型:B
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的问题。近年来,省、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对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通过明确报装范围、简化申请资料、拓展报装渠道等多项创新举措,简化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报装手续,打造了居民充电桩“无证明”极简办电新模式,实现居民无须物业开具证明即可直接报装充电桩。
自2021年9月9日起,我县贯彻上级政策要求,全县所有新建小区按照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一次建设完成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并由供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保证客户充电桩安装顺利实施。
二、关于利用有条件的园林绿化用地、停车位路段和停车场建设充电桩的问题。根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下一步,我县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在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满足居民电动车出行充电需求。
目前,对现有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领域以及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小区,供电公司优先配建公共充电桩基础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三、关于加大乡镇驻地充电桩建设数量的问题。为补齐农村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空白短板,我省发挥财政奖补资金激励作用,推动各市县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县积极抢抓财政政策机遇,制定了《2024年度沂水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将于7月底前在我县各乡镇机关驻地建设直流充电设施不少于2台、交流充电设施不少于4台的充电站,加快推动我县各乡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目前,沂水县供电公司在我县各乡镇(街道)驻地已建设不少于一台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力争2024年实现双桩“乡乡全覆盖”。
四、关于整合充电桩大数据信息的问题。2019年,我省能源局统一规划建设了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了各品牌充电桩资源,接入了国家电网、特来电、星星充电、依威能源、普天新能源等多家充电运营商的充电桩数据信息。下一步,我县将整合社会充电桩资源,引导社会充电桩接入,充分发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电动汽车发展应用做好支撑保障。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