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05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
标 题: | 关于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答复 |
B:正在解决
孔祥勇、王桂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区道路、乡镇驻地设置充电桩的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落实省市具体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城乡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做好基础性、保障性充电桩建设。
二、关于公共领域设置充电桩的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上级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县包括充电桩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侯清春 承办责任人:张青青 电话:2251556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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