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备中小学专职校医的建议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1-0000202 | 主 题 词: | 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
标 题: | 关于配备中小学专职校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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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月娟、贾黎、刘新太、高鸿杰、牛纪美、王立花、王凤、郝丽梅、李玉芝、张晓燕、李治富、刘永胜、薛彦宁、殷运峰、黄玲、张迎、孔祥芝、刘召军、刘加美、刘仁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配备中小学专职校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我县中小学校医编制情况
2016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6号)、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临沂市教育局、临沂市财政局三部门《关于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核定沂水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7720名,上级临时周转编制专户587名,合计核定中小学编制8307名。截至目前,省委编制和教育部门未出台新的核编标准,我县无法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现实有在编人员8899人。按照现行编制核定标准,校医编制不单独核定,其编制在中小学编制总量中。
二、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6号)要求,对中小学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了明确,高中一般不超过教职工的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提案中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属于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范畴,教育部门可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标准及学校、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招聘。
按照教育部、卫计委等部门1990年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现在的疫情防控需要,我们已经把相关方案和要求上报卫生部门,期盼尽快解决。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5月21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刘增祥 承办责任人:申杰 电话2251918
抄送: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