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完善龙张路配套设施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5-000005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交复字〔2025〕13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完善龙张路配套设施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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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全、董发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龙张路配套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龙张路沿线安装限高杆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须符合特定要求,除此之外必须坚决拆除。具体到县道龙张路,除下肖家沟下穿瓦日铁路位置外,均不满足予以保留限高杆的条件。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之规定,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保护,避免货车超限超载对路面的损坏,建立良好的路域环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龙张路非现场执法设置工作。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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