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81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14号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1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 罚款人民币79000元。
2021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