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84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88号沂水会亮药店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 ||
沂水会亮药店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88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9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