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1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18号沂水县爱康大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
沂水县爱康大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18号),给予当事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