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0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3号沂水县小韩理发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沂水县小韩理发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存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处罚基准【从轻】等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