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14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7号沂水县绿成蔬果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 ||
沂水县绿成蔬果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人民币7400.00元。罚没款合计7403.00元(大写:柒仟肆佰零叁元整)。
2021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