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31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字〔2021〕252号沂水县冯希龙副食便利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市外码卷烟制品用于销售案 | ||
沂水县冯希龙副食便利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市外码卷烟制品用于销售案
当事人存在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市外码卷烟制品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252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沂水县冯希龙副食便利店未及销售的市外码卷烟如下:石狮(软富健)12条(以上卷烟喷码为ZBYC其余割码、码段不清)。
2021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