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33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1号沂水福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 ||
沂水福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2021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