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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2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09-14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19号沂水康顺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沂水康顺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19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2021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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