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48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257号苏永华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 ||
苏永华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25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7652元(柒仟陆佰伍拾贰元)。
3、处货值金额82815元三点一倍罚款即256726.5元。
2021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