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4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83号沂水县南垛庄铺社区家贞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沂水县南垛庄铺社区家贞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83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5号“南孚”电池14节。
2、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1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