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4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
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2、处罚款30000.00元。
2021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