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75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353号沂水县蓝波湾童装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沂水县蓝波湾童装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353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NIKE”的2件运动服;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
”的4件运动服。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