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67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28号沂水县张再玲生姜购销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土生姜案 | ||
沂水县张再玲生姜购销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土生姜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土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28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74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511.7元。
罚没款合计7911.7元。
2021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