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33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65号临沂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 ||
临沂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当事人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65号),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