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53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334号沂水县汇通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沂水县汇通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33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规格为:2L/瓶,酒精度42%vol的牛二陈酿酒4瓶。(详见财务清单0003659)。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202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