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43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73号沂水鑫润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
沂水鑫润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73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没款合计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021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