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7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45号沂水县天祥快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沂水县天祥快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45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规格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6瓶;规格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265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白酒4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