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5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481号山东万德大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
山东万德大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48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万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