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8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182号沂水县韩苑酒水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沂水县韩苑酒水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18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
2、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