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85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182号沂水县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 ||
沂水县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18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的罚款49763元(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叁元)。
2021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