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沂水北斗星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CJEAU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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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69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沂水北斗星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7年10月份占用院东头镇大桥村村集体土地51平方米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房,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旱地面积,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院东头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计罚款人民币1530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圆整)。 |
2021-08-10 |
| 临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
913713235754924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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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02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09月份占用院东头镇马家崖村南山公益林地2600平方米建设水泥硬化路面,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公益林地面积,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责令恢复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 2、按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26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0元,计罚款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圆整)。 |
2021-08-06 |
| 杨增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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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28************11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68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杨增峰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02月份占用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村集体土地843平方米建设沿街楼,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村庄,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村庄面积8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0元,计罚款人民币1686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陆拾圆整)。 |
2021-08-06 |
| 高见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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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13************3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17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高见华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6年占用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前马荒村村集体土地565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大棚,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面积,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前马荒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面积5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计罚款人民币14125元(大写壹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圆整)。| |
2021-08-06 |
| 牛富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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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28************23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16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牛富敏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于2013年在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前埠子村北建设大棚,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占地面积810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面积77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73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牛富敏于2013年,因在此建设大棚被沂水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处罚,处罚占地面积183平方米,罚款人民币5490元,实际本次处罚款面积627平方米。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前埠子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面积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计罚款人民币1925元;按非法占用林地550平方米(减去已处罚1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计罚款人民币1375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5675元(壹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圆整) |
2021-08-06 |
| 吴吉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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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13************12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21号 |
矿产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道托镇吴家官庄村吴吉洋未经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擅自于2021年6月30日晚在道托镇吴家官庄村西北采挖渣土80方,形成了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
2021-08-06 |
| 公水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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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13************51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14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马站镇北杏山村公水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于2020年3月占用马站镇北杏山村林地2533平方米建设养殖棚,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认定:所占用土地类别为林业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5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37995元整(大写:叁万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