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五岳矿业有限公司 |
913713236792333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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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18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山东五岳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9年4月份占用高庄镇门庄村集体土地2624平方米建设石灰窑生产车间,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采矿用地1591平方米、旱地103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1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地区103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高庄镇门庄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按非法占用采矿用地面积159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计31820元;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10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0元,计30990元,共计62810元(大写陆万贰仟捌佰壹拾圆整)。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