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5-000003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
标 题: | 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案)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
案由: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案
2024年8月28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青岛保税港区(沂水)功能机械电子产业孵化中心的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院内有一台叉车,经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查看,该叉车车牌号为车11鲁Q23352(24),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沂水)监特令【2024】第470828-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限截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仍未取得相应资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沂水)监特令【2024】第(371127-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处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二)裁量标准1.【较轻】涉案特种设备 5 台以下的,决定对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