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家圈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ljqz2322108/2022-000030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龙家圈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抓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龙家圈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龙家圈街道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龙家圈街道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电话:0539-2322209
三、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街道应急办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街道办事处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人民币5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六、本举报制度由龙家圈街道应急办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