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qzz2691108/2024-0000152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泉庄镇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
| 标 题: | 泉庄镇典型案例20241218 | ||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5日,沂水县泉庄镇执法人员,根据《沂水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的要求,到沂水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024年9月份自查的2条安全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者公示。沂水县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截量细则)第119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截量细则)第119号第1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