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官庄镇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索 引 号: | yishuifgzz2881108/2020-000015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富官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
标 题: | 富官庄镇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
富官庄镇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需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因父母服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其他类别一级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民政局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