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1、申请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2、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4)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6)《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7)加盖有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8)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办理流程
(1)乡镇民政所、武装部根据退伍军人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填写《带病回乡核查表》加盖公章并将档案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审核合格的,在《带病回乡核查表》加盖民政局公章上,并将退伍军人档案报县检察院技术科,不符合规定的,将档案及相关材料退回乡镇民政所。
(3)县检察院技术科认为符合规定的在《带病回乡核查表》上加盖公章并将退伍军人档案退回县民政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4)县民政局将检察院认定的符合规定的退伍军人档案材料及《带病回乡核查表》报市民政局优抚科。
(5)市民政局优抚科认定符合的,将档案材料返回县民政局,不符合规定的,将档案材料逐级退回,不予办理带病回乡,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由县民政局通知乡镇民政政所,乡镇民政所通知申请人。
(6)病情鉴定合格的,公示后,民政局组织退伍军人相关材料,报市局审批。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