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2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院东头镇 | 成文日期: | 2017-02-28 |
| 发文字号: | 院政发〔2017〕40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 标 题: |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院东头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 | 2017-02-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 统一编号: | 无 | ||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院东头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院政发〔2017〕40号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院政发〔2017〕40号
各管理区、村,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院东头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院东头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沂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镇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件(Ⅱ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Ⅲ级)三级。
1.3.1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县(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居)委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乡(镇)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一般环境事件(Ⅲ级)。
除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我镇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污染事故侦检、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应急管理处置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院东头镇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和各村(居)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等共同构成。
2.1.1领导机构
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镇环保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公室、乡建办公室、安监办公室、民政所、财政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站、工商所、派出所、卫生院、中心学校、供电所、国土所、兽医站、水利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院东头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镇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
(2)院东头镇派出所、交管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3)院东头卫生院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4)镇财政所负责给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的支持。
(5)院东头工商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镇综治中心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7)镇文化站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8)镇民政所负责应急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9)镇安监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2.1.3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镇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镇环保办公室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派出所、综治办公室、环保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救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2)医疗卫生救援组。院东头卫生院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生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兽医站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综治办公室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院东头派出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镇民政所为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的召集单位,由民政、派出所、中心学校、人社所等部门及事发地村(居)委会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镇党政办为社会动员组召集单位,由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镇民政所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召集单位,由财政所、民政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广播站为应急通信组的召集单位,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由党政办公室、文化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新闻报道组。镇党政办公室为新闻报道组的召集单位,由党政办、镇文化站、各村(居)委会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2.1.4 日常工作机构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办公室,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张希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镇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技术支持单位
县科协局、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安监局等为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镇科协、环保办公室、安监办公室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下情上报为应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 预警
3.1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和环保办公室的报告,按照程序报请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预警公告。
进入预警状态后,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环保办公室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我镇应急预案启动同时,应及时请求县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镇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在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指导下,镇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环保办公室应立即启动相关部门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及时取得省、市、县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4.3 信息报告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党政办公室为主渠道。各村(居)委会、环保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也可向院东头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接报告后应立即转达镇党政办公室。镇党政办受理报告电话为2761108。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国土所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初步措施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在初步核实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也可以直接同时直接向县环保局报告,镇政府也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应当在两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县或者跨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应当及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4.3 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镇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事发地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派出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要按照镇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开展环境应急处置,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报县、镇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组织实施。
4.4 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及时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119或120等有关单位,以及所在地村(居)委会、环保办公室、镇安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镇直站所和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它途径,迅速向院东头派出所和镇国土所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开展群众自救行动。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主动向镇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镇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镇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按本预案指挥机构规定的职责,迅速成立相应工作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按本预案应急处置程序,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环境事故。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参与应急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5 应急监测
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应及时取得市、县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报县、镇领导小组批准。
(2)现场指挥部报镇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
(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镇领导小组应根据镇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1)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依法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4.8.2 保险
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4.8.3总结
镇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形成系统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累经验。
4.9宣传报道
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5.2 装备保障
各应急职能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同时,切实加强应急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5.3 通信保障
镇广播文化站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4 技术队伍保障
环境监测、消防、医疗等各应急技术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5.5交通运输保障
镇综治办公室牵头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院东头卫生院牵头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5.7治安保障
院东头派出所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5.8 技术储备保障
环保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5.9宣传、培训与演练
5.9.1 公众宣传教育
环保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9.2 培训
环保办公室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消防、监测等专门人才。
5.9.3 演练
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镇实际,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锻炼队伍,增强实战能力。
5.10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镇环保办公室牵头制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镇党政办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6.2 奖励及责任追究
6.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做出突出贡献,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镇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7.1.2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7.1.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及污染扩散而进行的环境和气象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1.4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起草单位: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院东头镇山乡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591108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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