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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1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9-08-20
发文字号: 院政发〔2019〕78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院东头镇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2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院政发〔20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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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院东头镇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9〕78号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沂水县院东头镇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沂水县院东头镇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沂水县院东头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和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院东头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资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安排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由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水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院东头镇和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和评价。院东头镇和县财政局负责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申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为生态城镇的建设工程,申报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

(一)绿色建筑评价奖励标准

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资金,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专项资金奖励:一星级绿色建筑15元/平方米,单个申报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30元/平方米,单个申报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单个申报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40万元。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等级标识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后,可获得相应星级50%的奖励资金(如单个项目按以上方法计算奖励超过最高奖励的项目,则按照最高奖励的50%进行拨付奖励,下同);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后,则获得剩余50%奖励资金。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标准

对纳入示范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切块分配。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拨付到经市县(区)备案的改造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项目奖励资金=(0.9×S1+1×S2)×A/(0.9×ΣS1+1×ΣS2)

A:专项资金分配总额;

S1:该示范镇改造类型为[1]+[3]的面积之和;

S2:该示范镇改造类型为[1]+[2]+[3]的面积之和;

[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方案批复后,先按改造规模、内容拨付5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后,根据节能量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励资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适度增加奖励。

(三)示范城镇绿色生态环境提升

为提升示范城镇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的绿道建设、山体公园、口袋公园、透水铺装、污水处理、绿色生态景区等生态环境提升工程,可利用省、市、县财政相关补贴资金和镇区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城镇绿色生态环境提升应提供完善可行的设计及施工方案。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对应用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的,除获得绿色建筑项目奖励之外,可根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但是已获得国家或省市建筑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1. 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给予10元/Wp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利用太阳能供热、太阳能能空调的建设项目,给予20元/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面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利用地源热泵的建设项目,冬夏两季使用的给予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其他经专家论证属于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给予增量成本的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同时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可按照以上标准累计进行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技术的项目,给予可调节外遮阳产品合同金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采用非传统水源回用技术,且住宅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公共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非传统水源利用量)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非传统水源回用技术的奖励包括中水回用技术奖励和雨水回用技术奖励。

4.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措施的,给予15元/平方米(绿化面积)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5.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 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的,给予增量成本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6.利用先进环保技术的污水水质提升工程,给予增量成本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

7.利用先进节能型技术的照明工程,可利用省、市、县财政相关补贴资金和镇区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城镇绿色生态环境提升应提供完善可行的设计及施工方案。

第六条院东头镇将根据项目情况,鼓励申报单位优先争取上级有关建筑节能资金。

第七条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示范,已经获得同类资金奖励的不得重复奖励,并且对已获得国家、省、市、县、新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也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完成后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一次性支持。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九条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申报单位应于当年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报至院东头镇和县住建局。

第十条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院东头镇和县住建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绿色建筑项目,应及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绿色建筑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施工许可证。

(三)主要技术指标。

(四)有效的绿色建筑等级证明(如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及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2.能耗分析;3.节能量评估。

(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绿色技术的项目,如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应在该项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满三个月后提供如下材料:

(一)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项目概况;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竣工验收证明;2.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效果;3.改进建议。

(四)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于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论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人。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一)县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小组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程序,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核定奖励金额。

(三)县住建局及县财政局在县住建局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县住建局将评审结果报县财政批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按评审结果的批准意见,直接拨付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给申报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评审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违反财政政策,虚报、冒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院东头镇和县住建局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县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东头镇、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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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院东头镇山乡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5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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