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7〕 24 号
沂水县院东头镇洗姜行业专项整改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镇实际,为提升我镇综合水平,创建5A级旅游景区,留住青山绿水,打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一滴干净的水。结合今年中央环保部对山东临沂进行环保专项督导,针对我镇洗姜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整改对象:院东头镇所有洗姜厂
整改措施: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环评备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B类(农、林、牧、渔、海洋)第9项规定,农产品基地项目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全镇所有洗姜厂污水不能直排,每个洗姜厂必须配备高压气泵(先用气泵吹洗泥沙后方可进行水洗)、三级沉淀池。三级沉淀池总面积不低于20平,一级沉淀池池深2米以上,二级沉淀池池深1.5米以上,三级沉淀池池深1.2米以上。并且第三级沉淀池排放的废水必须达标。已经配备沉淀池的企业保证三级沉淀总面积在20平以上并且达到标准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8月1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整治领导小组于8月16日起对所有企业进行验收。
四、处理处罚:
(一)对于无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通过暗管、渗井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四)对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断电、断水、罚款、停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进行查封拆除等措施,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院东头镇洗姜厂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伟山 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主任
副组长:代尊亮 组织委员
赵 伟 人武部长
徐海雷 副镇长
成 员:张 强 环保办主任
张永法 安监办主任
张洪福 消防办主任
孟宪法 食安办主任
肖 鑫 水利站站长
耿玉忠 姚店子派出所所长
武光文 院东头派出所所长
张 虎 工商所所长
孙金栋 姚店子供电所所长
孙兴德 院东头供电所所长
武玉英 南墙峪管理区书记
曹艳磊 姚店子管理区书记
李清峰 水旺庄管理区书记
吉美德 大峡谷管理区书记
郭 凯 吉子山管理区书记
万洪金 永富庄管理区书记
武传森 石门管理区书记
刘永顺 院东头管理区书记
马玉波 刘家店子管理区书记
谭 金 上岩峪管理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镇环保办,负责具
体业务办理和沟通工作,张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张强 联系方式:13854961098
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