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管理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依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农经管字〔2013〕1号),沂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沂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沂办发〔2019〕36号)),现成立高庄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及账据管理、资金代管、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处置、经济合同管理等。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委托方,高庄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被委托方。
一、委托方的权利:
1、委托方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处置权不受侵犯。
2、委托方有权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3、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对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委托方所有资金需在2个工作日内足额交受委托方代管,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支付资金。委托方不得私设小金库。
3、委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每月发生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受委托方,并在受委托方的指导下做好纸质账务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关账据交受委托方保管。委托方需保证所取得的票据和其它会计资料内容完整、章字齐全、填写规范、合法真实。委托方不得私设账外账。
4、委托方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活动要自觉接受受委托方的监督和管理,委托方资产的购置、租赁、出让及资源的发包等活动由受委托方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组织或牵头组织招投标。
5、委托方所有的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要及时交受委托方审核备案。委托方要确保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完整及合理、合法、合规。
三、受委托方的权利
l、受委托方有权对委托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委托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
2、受委托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代管资金提取行为,有权要求委托方及时纠正有关活动、规范相关程序。
3、受委托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票据入账,有权要求委托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
4、受委托方有权监督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活动,有权阻止和终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活动。
5、受委托方有权监督和指导委托方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有权阻止和终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济合同签订工作。
6、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受委托方的义务
l、受委托方需设专账、专人管理委托方的资金,同时要规范和完善代管资金提取程序,保证为委托方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受委托方保证代管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得借支、挪用、平调和贪占等,因管理不严或遗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受委托方的责任。
2、受委托方需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委托方做好纸质账务处理,同时及时做好电子账务的记账工作。要按照规定保管好村集体账据、报表等会计资料。
3、受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对好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或牵头组织委托方的资产购置、租赁、出让及资源的发包等招投标活动。受委托方需指导委托方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4、受委托方要及时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方经济合同的签订,并做好委托方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同时,需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提醒督导制度,强化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五、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各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